编辑: 黑豆奇酷 | 2015-07-05 |
(四) 综合评定,根据考核情况和群众意见,由市物价局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价格诚信单位". 第九条 "价格诚信单位"管理. "价格诚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届期为两年,届满重新审定,并依照本办法颁发"价格诚信单位",凡连续三届评为"价格诚信单位"的,颁发"价格诚信示范单位". 第十条 市价格诚信单位在届期内无任何价格违法行为的,将由兴平市物价局推荐,申请咸阳市价格诚信单位;
在届期内因价格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批准部门取消相应的称号,收回牌匾;
对利用价格诚信单位进行价格欺诈等严重违反《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兴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