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5-07-14
苏农办牧〔2012〕15号 关于下达2012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 监控计划的通知 各市农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医发〔2012〕4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医发〔20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2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12年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2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2012年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29日印发 附件1: 2012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医发〔2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抽检数量 2012年全省计划完成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650批,其中各市完成抽样任务450批,省级完成200批(附表 1).

二、抽检原则 本年度对重点环节、重点和重点品种实施抽检,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为提高抽检产品覆盖率,保证抽检产品均衡性,各地对每家兽药生产企业(即从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检总数)的抽检批次累计不应超过本年度抽检总批次的1%,但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抽检到不合格产品时,应采取监管措施并增加对该企业产品的抽检批次.

(一)监测抽检.近年来未曾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

本辖区新建(近两年建成投产)或新增剂型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

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转正产品列入监测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监测抽检产品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原则上各环节(生产、经营、使用)抽检批次按2:5:3比例进行,辖区内生产企业偏少或没有的,上述比例可适度调整.

(二)跟踪抽检.2011年以来被列入兽药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

曾接受过兽药GMP飞行检查企业的产品;

以及未解除监控的重点监控企业产品列入跟踪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30%.

(三)定向抽检.2011年度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含6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30%以上的企业(附表2)列为定向抽检范围,抽检批次应占抽检计划的20%.此类企业偏少或没有的地区,可适度调减抽检批次或将此类抽检批次调整为跟踪抽检.

(四)鉴别抽检.对抽样或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产品需列为鉴别抽检,包括涉嫌改变组方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产品、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产品,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

三、样品确认 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

(一)承担单位.样品确认由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完成.

(二)确认方式及要求.样品确认方式和要求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结果处理 1.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被抽样单位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对库存产品进行收缴销毁,并组织立案查处,追踪溯源. 2.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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