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5-07-14 |
四、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及复检要求.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结果处理.检验机构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送被抽样单位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1)被抽样单位的处理.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产品,被抽样单位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出进货物账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回收已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 (2)标称企业的处理.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对生产企业依法组织查处,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并监督企业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销毁.
五、抽样及检验要求
(一)抽样原则.各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抽样任务样品的抽取,并协同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负责省级抽样任务样品的抽取.抽样活动要严格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第6号令).抽样程序要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要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应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收集购货发票复印件或照片留存备查.
(二)查处要求.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193号公告、560号公告)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兽药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以及2011年度被通报非法企业(附表3)的所有产品,应由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三)检验要求.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按农业部有关规定组织检验.
六、工作要求
1、各地应根据抽检要求妥善安排抽样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将抽检样品送达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
2、检验及结果汇总上报等工作由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负责.
3、各地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企业查处力度,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惩治违法活动,净化兽药市场. 附表:
1、2012年江苏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计划
2、2012年定向抽检企业名单
3、2011年度被通报非法企业名单 附表1: 2012年江苏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计划 抽样单位 抽样数量(批) 一季度 二季度 (4月20日前完成抽样) 三季度 (7月20日前完成抽样) 四季度 全年 南京市
20 20
40 镇江市
15 15
30 常州市
15 20
35 无锡市
15 20
35 苏州市
15 20
35 扬州市
15 15
30 泰州市
20 15
35 淮安市
15 15
30 盐城市
20 15
35 徐州市
20 20
40 宿迁市
20 20
40 连云港
15 15
30 南通市
20 15
35 省所
50 40
20 90
200 合计50
265 245
90 650 附表2: 2012年定向抽检企业名单 省份 企业名称 不确认数 总抽检数 不确认占比例 江苏 泰州市鹏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9 13 69% 江苏牧王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