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5-07-15

二、大英县蓬莱镇米其淋火锅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蔡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等情况. 证据

三、郫都区起点商贸部编号6476590《送货单》复印件1份、郫都区起点商贸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王其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货渠道等情况. 以上证明均由证人等签名确认,并能相互印证,我局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处罚.结合本案实际,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

(八)项和《遂宁市没收用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工具和设备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则》(遂食药监管发〔2014〕46号)第五条第

(七)项的规定综合裁量.根据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合议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仿红花肠"等6种11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 没收物品清单);

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遂宁银行大英支行(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218号.账户:大英县财政局,账号:50020013000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者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月30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