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5-07-21

(一)采购标的的数量 包号 品目号 采购标的物名称 数量

1 1-1 类型1:轻型主战车及车载装备;

类型2:运兵车(兼具部分通信指挥车功能) 类型1:五辆 类型2:两辆 1-2 个人防护类 一批 1-3 警戒类 一批 1-4 救生类 一批 1-5 排烟类 一批 1-6 破拆类 一批 1-7 侦检类 一批

(二)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项目(标的)交付的时间:品目1-1轻型主战车和运兵车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4个月;

其余所有设备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2个月. 采购项目(标的)交付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消防支队指定地点.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效率要求 投标人应有能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和提供技术保障.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应设有专业的售后服务维修机构,有充足的零件储备和能力相当的技术服务人员,并保证投标产品停产后10年的备件供应.投标时须提供有关其投标产品专业的售后服务(维修站)的信息,包括售后服务机构名称、服务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零备件的储备等,说明投标人与该售后服务(维修站)的关系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合作协议等.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售后维修及服务包括所有投标产品及配件,并含第三方产品,同时投标人应定期对所有投标产品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投标人发运货物时,每台设备要提供一整套中文的技术资料,包括安装、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保养手册、电路图、零配件清单等,这些资料费应包括在投标报价内.如果采购人确认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投标人需保证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采购人. 投标人应在保证在接到采购人通知的一周内,自付费用在采购人指定所在地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直到该产品的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投标人技术人员的费用,如:差旅费、住宿费等应计入投标报价.投标人安装人员应自备必要的专用工具、量具及调试用的材料等. 投标人应负责投标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维修和配件供应,投标人售后服务维修机构应备有所购货物及时维修所需的关键零部件. 投标人应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提供投标货物专用的软件和相应数据库资料的免费升级服务.(如果有) 在合同执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投标人应保证在收到要求提供维修服务的通知后2小时内给予反馈,24小时内派合格的技术人员赴现场提供免费服务,解决问题.如不能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予以修复,投标人应保证免费提供同类备用设备,供采购人使用.

(二)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期限要求 1.质量保证期(保修期)及服务要求:如无特殊要求,设备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

车辆质量保证期为自车辆通过验收之日起12个月. 2. 保修范围应包括提供的所有车辆和设备(含第三方设备或配件)和安装调试服务.在保修期内应提供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矫正和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排除系统出现的故障.质量保证期内,投标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投标人负担.质量保证期满,投标人为采购人提供终身保修有偿服务. 3. 投标人应在质保期满前三个月对车辆和设备做全面保养及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报告. 4. 投标人需要提供包含上述质量保证期(保修期)及服务要求的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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