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5-07-21 |
五、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1. 投标人应保证在发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投标人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2. 货物运抵采购项目(标的)交付的地点后,采购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对货物的数量、外观、质量、安全、功能及性能等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依据为采购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验收小组将根据验收情况制作验收备忘录并签署验收意见. 3. 投标人应负责使所供计量仪器通过计量部门的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运费).若需要,应在检测期间提供备用仪器,以便不影响采购人的使用.
六、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 投标人应有能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和提供技术保障.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应设有专业的售后服务维修机构,有充足的零件储备和能力相当的技术服务人员,并保证投标产品停产后5年的备件供应.投标时须提供有关其投标产品专业的售后服务(维修站)的信息,包括售后服务机构名称、服务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零备件的储备等,说明投标人与该售后服务(维修站)的关系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合作协议等.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售后维修及服务包括所有投标产品及配件,并含第三方产品,同时投标人应定期对所有投标产品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2. 投标人需要提供投标产品技术支持资料(或证明材料),并需要同时加盖投标人和生产厂家(或境内代理、独家代理)公章.其中技术支持资料指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若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如投标人技术响应与技术支持资料(或证明材料)不一致,将以技术支持资料(或证明材料)为准.对于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技术应答未按本条款要求提供投标产品技术支持资料(或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投标产品技术支持资料(或证明材料)未按本条款要求同时加盖投标人和生产厂家(或境内总代理、独家代理)公章的,评标委员会可不予承认,并可认为该技术应答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由此产生的评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3.投标产品及制造商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计量、节能、安全和环保法规及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产品或其制造商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投标产品或其制造商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投标车型设计全过程应严格执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和要求.. 5.投标车型或其基型车(车辆底盘)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 投标车型或其基型车(车辆底盘)排放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规定(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保证中标并签署采购合同后8个月内,使改装后的投标车型取得国家汽车公告目录和国家环保的公告目录,并配合使用单位完成车辆的注册登记、上牌工作.同时应承诺协助采购人负责改装后车辆10年内的年检工作,并使其能通过年检,年检费用由采购人负责.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承诺函. 7. 如产品原产国有要求,制造商应有其原产国相应部门颁发的投标产品生产许可,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许可证等).如不需要生产许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给予说明. 8. 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交详细改装设计方案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设计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