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该经济适用住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隔声情况 出卖人承诺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隔声门》(HCRJ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