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5-07-30 |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1.2.1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检验监管条件包括M或R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1.2.2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3 职责 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3.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4 管理方式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监督管理等. 2.产品备案 2.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工作. ?2.2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1);
(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2);
(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
(5)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
(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新品种的,备案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7)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2.3检验检疫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附3),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正. 备案申请人应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在取得检测报告后,及时将其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的需要. 2.4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均通过审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附4). 2.5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编号规则:采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大写字母共10位表示,前两位为产品代码JS,中间两位为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代码(附5),之后两位是年份,最后4位为备案流水号.如北京局2016年第1份准予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为 JS11160001 . 2.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备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取消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并在6个月内对申请人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1)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