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5-07-30 |
(2)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备案产品与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不符的;
(3)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接触产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2.7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每年定期将备案情况及其后续变更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3.产品检验 3.1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还应同时提交《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2对已备案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逐批核查进口产品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的符合性.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备案并经货证核查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抽查检验检测.同一进口商、同一品牌、材质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5%,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当次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5%. 3.3对未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批批查验,且年度实验室检测比例不低于进口批次的30%.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接触产品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可采用包括现场查验、风险评估、合格保证等措施及组合的合格评定方式. 3.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标注产品名称、材质、生产国家或地区、进口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地址;
(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使用期限;
(3)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适用条件、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5检验依据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实施检验(相关标准目录参见附6).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6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当事人退运或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4.监督管理 4.1 质量追溯 检验检疫机构应保存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有关备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建立食品接触产品的追溯管理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应商溯源管理制度;
(2)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测报告;
(3)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详细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批号、进口日期、制造商和分销商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2 风险预警及缺陷召回 有关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风险预警和缺陷召回,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5.附则 5.1本工作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5.2本工作规范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 5.3《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检〔2010〕683号)自本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1.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登记申请表 2.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 3.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4.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5.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参考目录 附1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 申请号: 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手机 收货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收货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手机 申请备案产品 品名 (型号/规格) 制造商及产地 品牌 出口国/ 地区 材质 (多种物质应注明所占比例) 随附资料: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