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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49 31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通知) 浦府〔2006〕 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妇儿委印发批转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加强 加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浦东新区冬季冬季浦东新区妇女儿童中医药妇女 产业儿童发展 十一五 规划》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同意新区妇儿委现将新区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浦东新区中医药产业发展 十一五 规划浦东新区妇女儿童发展 十一五 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按照执行.
二六七年六十一六月六 十一十日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 规划 妇女中医药财政 预算 监督 办法 儿童产业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20067年116月15 1015日印发 (共印80100份) 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绩效预算改革,提升高依法、民主理财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预算应当主动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全过程监督,积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财政预算编制前,有关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思路和财经形势等,应当听取区人大、区政协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财政预算编制时,有关预算收支框架和重点支出安排等情况,应当及时动态地向区人大、区政协汇报、沟通、沟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功能区域(含街道)预算编制工作,区财政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传达区人大、区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财政预算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完整反映政府预算收支全貌.上报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财政预算,应当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等整个财政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包括含功能区域预算、街道预算,以下同). 第七条 财政预算应细化至主要收支事项,凡10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包括基建投资项目),应当在上报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财政预算草案中具体反映;
其他支出 科目预算,应当细化至具体支出事项.部门预算应当细化至具体支出事项,凡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应当在上报提交区人代会的预算材料中具体反映. 第八条 按规定程序编制形成的财政预算草案(讨论稿),应当书面征求区人大、区政协意见和建议;
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经区政府按规定程序审议确定预算草案,后,提交区人代会审议. 第九条 财政预算涉及超收收入安排、预算收支调整、预备费使用等事项,应当事前及时与向区人大、区政协汇报、沟通、沟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经区政府按规定程序审议确定后,占年初预算5%以内的,报区人大备案,,
超过年初预算5%的,报区人大审议;
预算调整方案,区政府按规定程序经区政府审议确定后,报区人大审议.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包括功能区域、街道,以下同)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确保财政预算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执行中,区财政应每月向区人大、区政协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完善预算管理和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区人大、区政协实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制度,认真听取区人大、区政协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完善预算管理和工作措施,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加大财政预算信息公开透明度,积极发挥社会监督效应.向社会公众披露的财政预算信息范围,应当包括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重点项目执行情况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十四条 进一步拓宽财政预算信息披露渠道,通过新区政务网、政府公报、 上海浦东 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预算信息和预算执行动态信息.功能区域可以通过新区政务网、街镇可以通过社区公告栏等形式途径,向辖区居民公布预算信息和预算执行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镇参照执行. 浦东新区财政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6〕49号)精神,现就做好浦东新区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