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8-03 |
现报上,请审批. 联系人:联系
电话: 附件:
1、XXX200 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
2、XXX200 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明细表
3、部级干部任职证明材料
4、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XXX200-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的通知》(厅字[2000]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权属XX,专门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以及单元式普通标准的公有住宅楼房,均为部级干部住房出售范围. 第三条 现住我单位XX年拟出售的公有住宅楼房范围内的部级干部(含享有部级干部待遇的干部)和已故部级干部配偶,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意见》和《通知》有关规定的,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第四条 部级干部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正部级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 部级干部购房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
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控制面积标准,该部分住房只享受住房折旧.住房年折旧率为2%,住房折旧年限不超过30年. 超过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
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1560元. 第五条 夫妇双方均为部级干部的,只能购买一套部级干部住宅楼房. 第六条 已故部级干部为承租人,已故部级干部配偶为实际承租人的,经确认,可以购买一套不超过已故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现住房. 第七条 XX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 以成本价出售旧楼房,按出售当年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给予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竣工年限已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 以成本价购房,按购房人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和给予折扣,年工龄折旧率为0.9%.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人员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工龄计算. 第八条 XX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最低限价为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竣工10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42元,竣工9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62元,以此类推,竣工1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422元. 部级干部购买现住的普通公有住房的,执行普通公有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的最低限价. 第九条 教师购房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和[97]京房改办字第057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一方是教师的,优惠房价款的5%. 第十条 西藏内调人员购房按京组通[1997]78号、国家机关房改字[2000]114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一方属内调的,优惠房价款的5%,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房价款的10%. 第十一条 出售部级干部住房以套为单位,售房面积以套为单位计算.售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为本套住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 第十二条 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房价计算公式: 成本价购房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 *(1-已竣工年限*住房折旧率) 其中,标准价高限=成本价*94%=1560*94%=1466.4元,年工龄折扣率=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