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5-08-04 |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XX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申报条件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第四条;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61号)第九条规定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61号)第三条. 办理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6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督促州(市)财政局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对县(市、区)财政局依法依规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及印制财政部统一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XX州(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财政局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对县(市、区)财政局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统一向云南省财政厅预领,并向县(市、区)财政局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XX县(市、区)财政局,负责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审批及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的规定;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不予以许可的情形: 1.不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规定的从业人员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不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不是专职从业人员;
4.没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填制《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代理记账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构的协议和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设备情况;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岗位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书等.
七、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XX县(市、区)财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申请材料齐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于1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补齐材料时间、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