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5-08-05 |
1、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 起始时间:2012年1月1日.
补贴对象:凡年满80周岁、具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补贴. 补贴标准: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
年满90周岁,不满百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
对10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以100岁为基数,每增加1岁每月再增加10元. 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根据《枣庄市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枣财社〔2012〕16号),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补贴申报登记表》.申请材料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老龄办、区(市)老龄办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同时为其建立个人存折.补贴资金按季度由各区(市)老龄办发放到个人存折上. 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 起始时间:2013年10月1日. 补贴对象:具有枣庄市户籍、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 补贴标准:80至8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在原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90至99周岁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在原有每人每月60元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0元. 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根据《 关于为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增发高龄津贴相关政策的通知》(枣民字〔2013〕133号),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低保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申请材料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区(市)老龄办(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同时为其建立个人存折.补贴资金按月由各区(市)市老龄办(民政部门)发放到个人存折上.
3、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 起始时间:2014年1月1日. 补贴对象:具有枣庄市户籍,享受城乡低保或散居城市 三无 、农村五保待遇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困难老年人). 补贴标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根据《关于建立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枣民字〔2014〕100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组织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后,由区(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区(市)民政部门发放,可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低保金、五保金一并发放,也可单独为失能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政策实施时间:2005年. 保障对象:凡有我市农村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者,均属于保障对象. 保障标准: 2016年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400元. 办理程序及发放途径: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由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枣庄市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并为其开立个人存折,由区(市)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到个人存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