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5-08-10 |
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T/T方式,由进口商在接到出口商发货后电传来的提单电传件之后电汇至卖方指定的帐户.中方签约后按对方要求组织生产并按期发货,同时将提单电传件传至日方.但在此之前日方已经将货物提出检验,并对货物在规格上的部分不符提出异议,同时表示货款不能立即支付.中方在比较被动的情况下向对方反复解释,并据理力争,最终日商同意付款. 【案情】 一九九六年六月,山东济南的一家进出口公司经过熟人牵线与日本下关市的一家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出口山东苍山地区的大蒜.合同规定,中方在当年的7月15日之前向日方发运货物,装运港为青岛或连云港,目的港为日本门司港,价格为CFR价格,每公吨450美元.合同对货物的规格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蒜的规格为L级,直径为6至6.5公分,净根,去皮但不可露出蒜瓣儿,茎部的长度为1至1.5公分.包装规格是每塑料网袋一公斤,每8袋装一纸箱,运输采用冷藏集装箱.日方提出,双方系第一次合作,因此第一笔业务实际上是一个样品货柜,数量为20公吨,所以付款方式上不希望采用信用证,而提出采用电汇.中方考虑到双方交易的数量很小,且又有中间人介绍,因此就同意了对方的意见. 合同于6月下旬签订后,中方陪同日方代表去苍山看货,日方对货物情况表示满意并取走了样品. 7月10号,货物在苍山顺利装箱并根据船期情况于当天下午拖往连云港.12日下午,货物在连云港办理完海关手续并与当天晚上装船完毕.由于第二天是星期六,具体办理业务的济宁公司业务员从当地通过传真匆匆将提单传至济南,济南公司又急匆匆将提单传至日本公司.但因当天及第二天是休息日,尽管中方公司急等汇款,但日方没有任何消息,而且也没能与日本公司取得联系. 7月15日,公司刚一上班,济南公司业务员就与日本公司取得了电话联系.日方公司告知中方公司说,提单电传件已经收到,但因提单号码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模糊,因此无法辨认,请济南公司确认.但当时济南公司并不掌握原件,只有从济宁传来的不太清楚的电传件,因而无法当场确认.于是便紧急与具体办理业务的济宁公司业务员进行联系.但直到下午才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天下午3点中方把确认后的号码传给了日本公司.日本公司收到了确认号码后当即表示,当天办理付款手续已经来不及了,因为日本已经是下午4点了,但答应第二天一上班便办理汇款. 第二天上午刚上班,中方公司便接到了日方公司发来的电传,称对方已经对到港的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部分货物的规格小于规定的6公分,有一些刚够5公分,这样的货物对方的客户不会接受,因此希望中方公司提出一个处理意见.而在中方提出具体意见之前,对方暂时无法考虑付款. 中方公司接对方电传后感到吃惊,随即与苍山的加工厂取得了联系,要求工厂对货物质量予以解释.工厂对此的解释是,加工厂在装袋时确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有时一个袋子里若全部装入6公分以上的大蒜,则一袋的重量会超过1公斤,但若想确保每袋的重量都在1公斤以内,有时不得不要在一袋内装入一个较小的,以便确保每袋都不超重.这样便出现了日方所说的问题. 于是中方又将工厂的解释向日方公司转述,请求对方的谅解. 但日方仍然坚称,由于货物出现了规格偏小的问题,一些客户不愿意提货,致使日方无法销售,所以坚持要求中方在价格上进一步减让.双方这样僵持了约一个星期. 7月下旬,中方正式致电日方公司,除了重申了将工厂的解释说明之外,同时强调指出这笔交易因为是有中间人斡旋,才以非常低的价格成交,同时接受了对方提出的T/T付款条件,而这在平时是不可能的.这笔交易中方公司根本无利可言,实在没有降价的余地.请日方予以谅解.但是如果对方坚持索赔或降价,则必须提交正式检验报告,证明货物确实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 在这同时,中方也请中间人做了日方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方未再坚持以前的意见,并于7月25日将款项汇到了中方公司指定的帐户. 【分析】 本案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对外贸易中选用T/T付款方式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T/T付款方式是对外贸易中一种风险很大的结算方式.它的特点是付款和发货两个重要商业行为是彼此相互分离的,两者之间没有相互制约关系.也就是说,一方付款之后另一方不一定会发货,而另一方发货之后也不能保证对方肯定能付款.因此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买方往往坚持要求卖方先发货,从而在以后的环节中处于主动地位.而卖方则坚持要求买方先付款,从而减少自己在以后的环节中承担的风险,因而其风险有很大的不确定性.T/T发生的时间不同,承担风险的主体也相应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为了能够达成一致,往往在合同中采取折衷的办法,即发货和付款同时进行.本案中的做法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做法.这种做法有其本身的一些优势.首先是手续简便,用不着办理开证审证等手续,进口商也用不着交押金,减少了资金的占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