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5-08-10 |
其次是双方平均地承担了风险,进口商接到提单电传件后再付款,等于是确认了对方发货后再付款,不会出现付款后迟迟等不到货物的局面;
而进口商拿到的是电传件,凭它还提不走货物,卖方不见对方付款的凭据则不放单据,因此不必担心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即使发货后对方不付款也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应该说是一种比较能够做到两全其美的做法. 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假设在实务中是否果真如此,那还要取决于运输距离的远近.运输距离越近,越容易形成货物先到而付款尚未完成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进口企业采取特殊方式先行验货,这在形式上就会等同于卖方先发货买方后付款.这将对出口企业的交货工作提出非常严峻的考验. 对外贸易业务中,出口企业常常会由于各种原因在交货质量上出现或多或少的细微差异.在许多商品交易中,出现一些细微的差别是很正常的,并不会给进口企业带来损害,尤其是在进口商已经付款后,进口商往往对这样的差异予以默认.但如果款项尚未付清,进口企业则很可能利用这些问题通过拖延付款的方式向出口商施加压力,要求出口商在价格上做出减让.特别是市场行情对进口商非常不利,进口商正想方设法拒收货物的时候,出现了哪怕是非常细微的差异进口商也一定不会放过.所以,规定货到目的港并检验后以T/T付款方式结算,这种做法是出口商最不愿意接受的,也是对出口商风险最大的. 而在本案中,尽管规定进口商接到提单电传件后即行付款,但由于遇上双休日,又加上提单号码不清等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而且中国与日本之间的航行距离只有几十个小时,对方稍一拖延,货物就可能已经到了目的港.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方完全有可能利用关系先行验货,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因此在事实上也就形成了到货检验后再行付款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对一些平时可能不予计较的问题揪住不放也就不奇怪了. 严格来说,中方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第一,履约环节复杂、层次多是造成货物规格不符的原因之一.济南公司通过济宁公司做业务,因为济南公司有客户,但没有配额;
而济宁公司有配额,但是没有客户.结果导致签约、生产、托运、寄单、收款等几个环节脱节,出现了把关不严和相互配合不好的问题.第二,付款方式选用不当.对初次交易的客户,使用T/T方式付款是欠慎重的.但在目前的形势下,由于出口市场严重地供大于求,所以在付款方式的谈判中卖方常常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有时不得不接受不愿接受的条件,否则就很可能丢掉客户.因此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处理确实很值得研究. 总之,在本案中,由于交易金额小,对方最终未做计较便付了款.但这应属侥幸,如果本案涉及金额较大,相信事态的发展不会很顺利,因此,有关企业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该引起高度的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