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5-08-13 |
2018年12月5日起,我局通过县人民政府网、部分物业小区公告栏、燃气公司收费大厅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聘17名听证会参加人,截止至2018年12月21日,共有个人电话报名及单位组织推荐共28人,最终遴选听证参加人17人. 2019年3月7日,我局通过县人民政府网,公告博罗县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及价格改革听证会有关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听证人等. 2019年4月2日,在县发展和改革局B栋一楼会议室,我局主持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门代表、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含低收入群体)参加的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及价格改革听证会. 现就《博罗县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方案》详细说明如下:
一、拟定《方案》的目的、原则及依据
(一)拟定《方案》的目的
1、我县原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于2017年12月废止,导致我县燃气价格联动调整缺乏依据,同时楼盘配套燃气设施投入争议纠纷多,不利于我县管道燃气事业发展;
2、在早期,我县因管道燃气使用规模小,暂缓实施了国家要求的居民阶梯气价;
3、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管道燃气价格监管方式有所改变,从配气价格方面进行管道燃气价格调控.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管道燃气定价行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的科学监管体制,使管道燃气价格既反映价值,也反映市场供求,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保证管道燃气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拟定《方案》的原则 在规范的过程中,我们一是依法依规原则;
二是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
三是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
四是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是统筹兼顾、体现公平原则.
(三)拟定《方案》的政策依据 《方案》的制定是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复函》(粤价函〔2011〕1022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等精神而制定.
二、需要重点说明的几点内容
(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用的承担主体的问题 我们将规划区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开发企业承担是依据《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复函》(粤价函〔2011〕1022号)等有关精神制定的.我们分别对管道燃气设施中的气站市政管网、小区庭院管网以及用户的户内管网的承担主体作了明确.通过明确主体,减少争议纠纷,有利于我县管道燃气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