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5-08-31 |
60 四块板 5.0-4.5-4.5-12.0-8.0-12.0-4.5-4.5-5.0 金清大道 主干路
50 四块板 4.0-4.5-3.5-11.5-3.0-11.5-3.5-4.5-4.0 金港路 次干路
32 三块板 3.0-3.5-2.0-7.5-7.5-2.0-3.5-3.0 民丰路 次干路
24 一块板 4.0-8.0-8.0-4.0 粮库路 次干路
20 一块板 3.0-7.0-7.0-3.0 文昌路 次干路
18 一块板 3.0-6.0-6.0-3.0 东湖路(文昌路以北) 支路
18 一块板 3.0-6.0-6.0-3.0 东湖路(文昌路以南) 支路
12 一块板 2.5-3.5-3.5-2.5 规划支路1 支路
12 一块板 2.5-3.5-3.5-2.5 规划支路2 支路
16 一块板 3.0-5.0-5.0-3.0 社会停车场规划 设置1处社会停车场,结合广场设置.各地块停车泊位的配置应按照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的要求足额配建. 表2:建筑物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项目 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I II III 内部 外部 住宅 户均建筑面积>
200O或别墅 停车位/户2.0 2.0 1.8 ― 140O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备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小于该点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28米.
(三)低层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与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5米.立地式农民建房日照间距应符合台州市相关规定.
(四)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的,其日照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日照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2、当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或点式高层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3、当遮挡建筑为条式高层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的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应按照《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187号)中《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的标准控制.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的非居住用房高度. 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米.
(二)低层与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
(三)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低层、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和中、小学的教室的建筑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
当建筑朝向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5换算.
(二)其它布置形式按照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1.3倍控制.
(三)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侧向间距,均应当满足消防及其它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