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5-08-31 |
(六)固定资产投资
一、总说明
(一)为全面了解和反映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国民经济行业调查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 1.统计范围: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
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 2.调查单位确定:按照 先进库,再有数 的原则,统一确定纳入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确认分地区、分专业的调查单位,生成调查单位库.新建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单位每月调整一次;
规模变动、破产、关闭等单位,行政区划跨省变动、主要业务活动跨专业变动或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单位每年调整一次;
单位其他信息变更每月调整一次.调查单位有义务向统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统计内容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一套表2018年部分年报内容纳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式及相关要求详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江苏省实施方案》.
(四)统计原则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五)数据采集 1.调查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独立自行报送数据,不得 打捆 和重复报送统计数据.具体要求详见调查表. 2.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3.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4.本制度报表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月(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