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5-09-18 |
谈判文件第四部分《谈判响应性文件格式》中的 资格证明文件 要求携带原件的,供应商应该在谈判现场向谈判小组提供原件核对,否则将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 15.3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谈判保证金 16.1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在谈判响应性文件规定截止时间前交纳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作为谈判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谈判保证金:捌仟玖佰元整(?8900.00元)须于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工作日15时前,由供应商基本账户划转(汇款)至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泽县分中心,开户银行:甘肃银行临泽县支行,账号:61013300400002198,行号:313827450106).不得以现金、分公司、办事处、其他机构或个人名义缴纳(注:供应商必须将所参加采购项目的名称及分包或段的情况在用途栏注明,若因项目名称及包(段)标注不清无法辨别,造成保证金不能按时到帐或网银查询不到信息导致无效响应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6.2谈判保证金交纳形式:电汇或转账. 16.3谈判保证金金额:捌仟玖佰元整. 16.4凡未按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谈判响应. 16.5如无质疑或投诉,未成交的供应商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全额退还. 16.6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持合同原件到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泽县分中心全额退还. 16.7不管谈判保证金来源何处,只向供应商退回. 1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之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组织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谈判有效期 17.1谈判响应性文件应在开标之日起60天内保持有效.谈判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而予以拒绝. 17.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谈判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谈判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谈判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谈判保证金的规定在谈判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谈判响应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8.1供应商应编制谈判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和副本贰份,谈判响应性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谈判响应性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 、 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谈判响应性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加盖私章.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谈判响应性文件中. 18.3谈判响应性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或盖私章才有效. 18.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谈判响应文件概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