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5-09-22

25、当年受开除党籍处分的;

26、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4、经单位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六)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聘)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使用、定级的依据;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对无违法违纪的,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

3、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其他应不定等次的.

(七)当年流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流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流动后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流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无问题者,一般当年确定为合格等次;

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等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4、挂职锻炼或下派基层工作的人员,在挂职或下派期间由挂职或下派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或下派不足半年的,由挂职或下派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四、严格确定考核等次 各单位在实施考核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确定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一定要真正符合优秀的标准.要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各单位要严格把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凡突破优秀等次比例的,人事部门将不予以审核备案登记,不兑现考核结果.对于那些德才表现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人员,一定要坚持考核标准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能姑息迁就.按考核标准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即为不合格;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对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按规定不发给年度考核奖金.对受党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遵照浙组通[1998]3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对已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只填写《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不再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他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需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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