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5-09-27 |
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明确了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工作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的情况,如,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但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统一对《条例》的理解和适用,维护法规统一和权威,公平合理地保障工伤保险权益,减少争议和纠纷,征求意见稿对《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关于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 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方便、快捷、人性化的服务,始终是我们工作的目标和取向.当前我国用工形式和用工主体多样化,很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为方便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方便工伤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相关待遇,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参保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在工伤职工认定和享受待遇方面,明确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七条)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规定 为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工伤保险机构职责、解决在认定程序上界定不清引发的矛盾,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种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如,职工由于被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
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