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5-10-05

第三章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参与接收单位的课题项目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 第七条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的交流合作,拓展地方人才、技术的对外交往领域. 第八条 遵守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接收单位和导师的工作安排.访问学者因特殊情况请假需经导师同意,请假3天以上需经派出和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按时完成半年工作小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研修期满后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需要延期进修的访问学者必须提前1个月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延期申请,并同时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逾期不返回的访问学者,按照与选送单位签定的有关协议处理. 第十一条 每期访问学者由市委组织部确定正副团长、正副团长负责访问学者的组织协调和内部管理,定期向市委组织部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访问学者中中共党员人数达到3名以上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挂靠市委组织部机关党委,临时党支部的正副书记原则由党员正副团长兼任.

第四章 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派出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门督促访问学者与派出单位、接收单位,签订研修期满后返回原单位服务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议,明确双方应享有的权益和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给"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划拨一定的经费,用于研修期间组织开展集体活动.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科研经费、科研项目等方面,对"西部之光"访问学者予以资助和扶持. 第十六条 派出单位建立专人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访问学者在外的学习生活情况,随时掌握动态;

主动为访问学者排忧解难,解除后顾之忧,并按规定保证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派出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沟通,了解访问学者的表现情况,配合接收单位做好管理工作;

加强与接收单位在人才、技术、信息、项目等方面的合作;

负责邀请和接待接收单位专家来渝考察访问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满返回原单位后,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门应加强对访问学者的绩效管理和跟踪服务;

派出单位应加强对访问学者的工作指导,为访问学者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访问学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的待遇 第十九条 访问学者在研修期间,享受原派出单位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工资、福利以及各种津、补贴原则上不变. 第二十条 派出单位负责为访问学者报销两次往返差旅费,并负责在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为其购买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访问学者享受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每人每年3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直接拨给接收单位,主要用于访问学者的食宿补贴. 第二十二条 访问学者在研修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取得的科研成果,作为参加单位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研修期满,由接收单位对访问学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中组部等四部委统一印制的《"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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