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5-10-15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文件 黔财税〔2014〕24号 关于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部 2014年6月26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 年6 月26 日印发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文件 财税〔2014〕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 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自2004 年起,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城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011 年10 月29 日,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首次制定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公布,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正式施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要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 元,最高可上浮5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国务院令第251 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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