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5-10-15 |
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 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 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 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各地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反映.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4年4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总参谋部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式) 序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姓名 《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或《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编号 在本企业工作时间(单位:月) 企业名称(盖章)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