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5-11-10 |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2013年9月27日 济南高新区高层次人才扶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齐鲁人才特区"的意见》(济发〔2011〕13号),切实发挥高新区在"齐鲁人才特区"建设中的主阵地作用,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鼓励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进区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围绕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第二章 申报类别和条件 第三条 申报类别分为创业人才、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四条 创业人才是指申报日期上年度1月1日后在高新区注册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海外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高新区工作不少于6个月.
(二)在海内外跨国公司或知名科研机构中曾担任中高级职务的工程技术专家、经营管理专家;
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的专家.
(三)为创办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四)创办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拥有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收益前景较大. 第五条 创新人才是指能连续为引进企业服务5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已到岗工作1年以上且每年在高新区工作不少于9个月.
(二)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担任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国际运营运作,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
(三)纳入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范畴或注册资本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金融服务类企业具备引进创新人才的主体资格.其中,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具有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 第六条 创新创业团队应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
团队核心领军型人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能够引领产业发展;
成员间已有合理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新创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研发水平、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人才;
注册资本内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超过100万美元的创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