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5-11-26 |
八、工程变更
27、工程设计变更
28、其他变更
29、确定变更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0、竣工验收
31、质量缺陷保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2、违约
33、索赔
34、争议 十
一、其他
35、工程分包
36、不可抗力
37、保险
38、履约保证金
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1、合同解除
42、环境保护
43、合同生效与终止
44、合同份数
45、补充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业主代表:指业主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业主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表业主的人员;
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业主全权代表. 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2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专用条款第12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来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