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5-12-02
上海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城管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 第三条 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配置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通过制作执法文书、使用音像设备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处理决定、送达、执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通过制作执法文书对执法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的,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在受理接待室、违章处理室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

(一)接受投诉举报或者网格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

(二)开展现场检查;

(三)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四)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五)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七)举行听证;

(八)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文书;

(九)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城管执法的;

(十一)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重大城管执法行动或者紧急行动;

(十二)需要视音频同步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开展视音频同步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停止. 视音频同步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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