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5-12-02

(三)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前,应当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维修. 视音频同步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四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对城管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应当按照《上海市城管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设备或者城管执法网上办案系统. 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对于以下情形的音像记录,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

(一)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形.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经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资料. 执法音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执法评议考核,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影响案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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