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5-12-0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院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学院是创新创业第二课堂学分的实施主体.各分院根据本分院学生情况,大力拓展、建设创新创业学分项目,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成绩考核与学分认定等工作.教务管理部负责政策制定、运行保障、检查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我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就读于我院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3个创新创业学分, 第四条 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作为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分分为限定选修学分和一般选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是指每位学生在认定的五个模块中至少累计完成2个学分;
一般选修学分是指限定选修学分之外的学分,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及特长完成相应的实践和学习活动,达到规定的学习要求,经相关负责部门认定,可获得1个学分. 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一)学科竞赛与创新创业类竞赛 1.学科竞赛: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会、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2.创新创业类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新创业类竞赛活动.
(二)科研训练 科研训练: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院级学生科研项目等.
(三)学术研究成果 1.科研成果: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翻译作品、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文学报刊发表文学作品、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美术(含摄影)或设计作品,或美术或设计作品在省级以上展览中选用等. 2.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四)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1.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2.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学生组织、创新创业讲座及文化活动等.
(五)创新创业训练营 1.参加学院举办的8+X班、KAB等各类训练营. 2.参加由创业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类竞赛辅导培训,并参加竞赛.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不累计得分,只记该项目最高学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创新创业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参见附件.
第三章 认定方式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由创业学院负责组织认定工作,各分院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八条 学分认定程序为: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分院提交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分院初审:各分院依据本办法组织人员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已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以便备查. 3.学院认定:创业学院对分院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认定. 4.教务管理部终审:教务管理部根据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进行终审,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九条 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的专家咨询机构,办公室设在创业学院,负责学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分院负责本单位创新创业学分初审、资料汇总等工作.各分院每年定期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