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5-12-17

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二)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第6.08条 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第七章 城市绿地控制 第7.01条 城市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同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7.02条 城市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古树名木应就地保护,避免异地移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半径20米以上的保护绿地. 第7.03条 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用地绿地率指标:新建居住区不宜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宜低于30%;

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不宜低于35%;

商业中心、金融办公(10000平米以上)不宜低于20%;

工业用地不大于15%. 各类用地公共绿地指标:居住用地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1000-3000人)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10000-15000人)不少于1平方米/人. 第7.04条 产生和储存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或需要有安全防护距离的工厂应满足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宽度不宜小于50米. 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厂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还应在厂区外围设置一定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 城市水厂周边卫生防护林带不小于10米. 第7.05条 道路绿化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功能.道路绿化率和绿化带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第7.06条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落叶树与常绿树种搭配,适当配置灌木、观赏花草,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上覆土厚度大于1.5米的绿地面积可计入绿地率. 第7.07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 第8.01条 本章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8.02条 新建建筑物应按表二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表二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小区出入口处,集中配建小区住户停车位10-15%比例的公共停车场. 表二 沧州市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指标值 建筑物大类 建筑物子类 机动车 自行车 单位住宅 普通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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