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5-12-29 |
9121011276957874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振宽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54元;
2、罚款13377元.
上述罚没款总计13631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1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浑南市监工商行罚决字〔2017〕044号 名称:沈阳两岸石油化工产品销售处;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沈阳市东陵区祝家镇本街;
投资人:王振宽;
成立日期:2005年3月23日;
经营范围:润滑油、汽车配件、农机配件零售;
房屋租赁;
汽油、柴油零售;
统一社会信用码:912101127695787416. 2017年9月25日,我队根据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沈阳两岸石油化工产品销售处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件线索及材料,指派二名执法人员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初步核查情况属实. 2017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在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8号B座703室对当事人沈阳两岸石油化工产品销售处的授权人进行了与本案有关情况的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7年8月29日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销售分公司购进车用0#柴油5吨,进价共计26500元.2017年9月7日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柴油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17年9月19日出具了№2017591500001886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硫含量、闪点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柴油不合格.至2017年10月13日,该柴油已经全部售出,销售价格每升4.4-4.7元,营业额共计26754元,获利25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二)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一份,证明被授权人的授权内容;
(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四)对被授权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情况;
(五)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及获利情况;
(六)柴油进销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储及销售情况;
(七)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及入库单一张,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柴油的事实及产品来源;
(八)当事人提供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销售分公司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够提供进货来源的事实;
(九)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批柴油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