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5-12-29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124条"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3.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处以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之规定,因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并提供了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发票,且不知道此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54元;
罚款13377元. 上述罚没款总计13631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盛京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