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6-01-02 |
002 号 当事人:沈阳万顺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东陵区祝家镇大常王寨村 邮编:1100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方杰 联系
电话: 经营范围:调味料、食用植物油生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83861151T 2018年1月23日,收到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检验报告,内容为沈阳万顺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烤料"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WSX0005S-2016标准要求,针对该情况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经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WSX0005S-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烧烤料"是沈阳万顺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生产的.上述产品共生产2520盒,成本价2.85元/盒,销售价3.0元/盒,已经全部售出,涉嫌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为7560元,违法所得为378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检验报告》、《召回通知书》、《召回计划》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二款第三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但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七项"
(七)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的情形,对上述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按照《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权力名称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
2.销售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3.其他适用行政处罚裁量下限的情形;
" 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罚款."的规定.
2018 年3月13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浑南市监食行处字【2018】03-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