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6-01-02

1、没收违法所得378元;

2、并处罚款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盛京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公章)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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