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6-01-18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举报生产"地条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坚决打击和取缔"地条钢"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地条钢"违法生产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违法生产"地条钢"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倡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到访等方式,向开发区"地条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浪费公共行政资源,干扰正常工作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举报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的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凡用中(工)频炉熔化废钢生产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等钢坯及钢材均属于打击取缔范围

(二)销售"地条钢"的企业;

(三)使用"地条钢"及其钢铁制品的企业. 第四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我开发区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开发区"地条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对已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地条钢"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与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地条钢"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体奖励标准: 经查实的有效举报,将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应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实名举报违法生产"地条钢"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匿名举报违法生产"地条钢"行为,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举报的为主,如果后举报的线索、资料比较全面,根据所提供线索或者资料具有的重要性,按比例分别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八条 奖励程序

(一)由开发区"地条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二)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由开发区"地条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地条钢"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区"地条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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