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6-01-24 |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规划控制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水源、电源、气源,破坏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或者阻碍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出施工现场;
(四)其他阻扰、破坏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切实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公用供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对公用供电设施的定期巡视、维护、检修职责,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确保公用供电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建立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