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6-01-29 |
五、样品确认 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
(一)承担单位 样品确认由省级兽药监察所、中监所或协同抽样的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完成(以下简称样品确认单位).其中由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完成样品确认的,其相关工作经费和确认信息反馈方式由省级兽药监察所与协同抽样的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二)确认方式及要求 样品确认单位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附表4).样品标称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对逾期未反馈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发件人要及时通过邮政快递系统网络下载签收记录,并将记录留存备查.企业联络信息由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提供.
(三)结果处理 1.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并一律按假兽药处理.省级兽药监察所和中监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协同抽样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对库存产品进行收缴销毁,并组织立案查处,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没有证据表明确属标称企业产品的经营门店,应按照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规定,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采取首次予以警告整改,二次处五万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予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处罚. 中监所应每月对各地报送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我部,我部定期发布查处通报. 2.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省级兽药监察所、中监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六、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及复检要求 经确认属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省级兽药监察所或中监所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附表5),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单位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检验单位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必须为抽样留存的样品.标称企业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部提出复检申请,我部指定复检单位,复检样品由原检验单位提供(应为抽样留存样品).
(二)结果处理 省级兽药监察所和中监所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分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检验不合格的按以下要求处理: 1.被抽样单位的处理.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产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查处,清缴销毁库存产品,责成经营单位回收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 2.标称企业的处理.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对生产企业依法组织查处,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并监督企业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销毁,并依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