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6-02-12 |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6年2月6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并符合要求的国外(地区)生产者4户,分别是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工厂和丹麦KMC公司;
行业协会1家,为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上述公司和协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3月21日,调查机关成立了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6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20份,包括: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7份;
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6年2月21日和3月21日,调查机关两次听取了本案申请和支持企业的意见陈述.本案申请和支持企业及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陈述了本案的申请理由及意见.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意见并询问了相关问题.2006年4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关于马铃薯淀粉反倾销调查案的评论意见》.2006年4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递交的《关于欧洲淀粉协会报告的评论》.2006年5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代理律师事务所递交的《申请人对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关于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相关意见的评论意见》. (5)实地核查 2006年5月下旬和6月上旬,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内蒙古奈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科鑫源食品集团和支持企业内蒙古飞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以及利害关系方的相关评论意见进行了认真核对和调查,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6年8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本案初裁公告,初裁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保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艾维贝公司、罗盖特公司、欧盟欧洲委员会、国内申请人和支持企业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对该评论意见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马铃薯淀粉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6年9月11日至2006年9月27日赴荷兰、德国和法国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 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接受核查的公司披露了核查的情况和收集的材料.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收到了丹麦KMC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的意见,并应约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调查机关还收到了河北、内蒙古、青海、甘肃及云南省有关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意见. (4)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工厂、法国罗盖特公司、欧盟欧洲委员会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