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6-02-12 |
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本案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递交的《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对马铃薯淀粉反倾销调查案初裁决定的评述意见》、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递交的《马铃薯淀粉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和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递交的《关于马铃薯淀粉反倾销调查案的评论意见》. 2006年10月18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申请人对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关于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初步裁定意见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的上述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2)实地核查 2006年9月,调查机关就案件有关问题对云南润凯实业有限公司和云南昭阳威力淀粉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3)听取国内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06年10月31日,调查机关听取了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国内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马铃薯食品专业委员会、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和河北、内蒙古、青海、甘肃及云南省有关地区农业局、本案的部分申请支持企业代表和代理律师以及旺旺集团北京公司等14家下游企业参加了此次会议. (4)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为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称为Potato Starch;
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主要用于食品、医药、石油化工、造纸、纺织、饲料、发酵、铸造、建材等各工业领域.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被调查产品范围中对被调查产品理化指标的描述,本案被调查产品应达到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未达到该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产品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查机关对国内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产品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显示:
1、国内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均具有高白度、高透明度、高粘度、低糊化温度、高聚合度、低蛋白、低脂肪残留量、低酸性及良好的成膜性、抗凝沉性等特性.
2、国内达到同等理化指标标准的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相同,均为马铃薯(土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