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6-02-19 |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人员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初次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部队文职人员暂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列支.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