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6-02-19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也可以申请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七、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市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缴费比例、计发办法、预算管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在实现省级统筹前,按照 市级预算、统一管理、缺口分级负担 原则,实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值增值.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预算管理制度.市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及支出预、决算,各区编制收支平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基金当期缺口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实负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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