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6-02-20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4〕93 号)、《松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松政发〔2008〕5号)、《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等文件,经研究,决定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规范: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属于下列征地情形的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1、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耕地;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征用耕地且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签订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并已支付征地补偿费的;

(二)保障对象:被征地时具有该村土地承包权,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户改前在册的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原农业人口).

各村参保人员确定:该村征地时,以前一年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原农业人口.除正常婚娶迁入、大学生毕业迁回、退伍军人、退伍士官迁回、服刑人员回乡、合法领养迁入外,当年从外地迁入该村的,不纳入参保范围.

二、确定保障名额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全县各村原有耕地面积保有数据,以我县最后一年征收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为基准.人均耕地面积,以申请单位基准耕地面积除以该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前一年该单位原农业人口数予以确定.

三、办理程序 在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补偿款足额拨付到被征收单位并交付土地的年度内,由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公安局行政许可科核对签署意见,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提交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事务所测算参保名额,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县社保局办理参保,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被征地所在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名额分配方案,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填报《松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申请表》,由所在村委会进行资格初审.

(三)村委会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申请人员名单,报县公安局行政许可科进行户籍核对(户籍迁入人员应注明迁入时间和迁入原因).户籍核对无误后,由村委会将申请人员参保资料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参保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并报县国土资源局核定.县国土部门核对无误后,将参保人数、参保人员名单以及公示扫描件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社保局办理.

(五)参保手续由乡镇或村委会经办人员统一到县社保部门办理.

四、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办法

1、2017年7月1日起,原被征地农民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0%的政府补助,调整为15500元的定额补贴.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中增设"待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档"(简称转保档),个人不出资,政府出资额为15500元.政府出资部分用于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折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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