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8-0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监督和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省、县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财政担保贷款的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县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地做好招标投标工作.各部门不得为项目法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限定招标代理机构范围. 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安全四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海南日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为政府投资项目公示的新闻媒体. 重大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为信息化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水务、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县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节能、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政府投资方式 第九条 公益性、国家政权等项目,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于需要政府支持和扶持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采取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十三条 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资金由国务院、省政府或由县政府指定有资质的出资代表人行使政府出资人权利.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一节 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或实施方案.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或实施方案报批时应当附相关行业审查意见和配套资金承诺等文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前,项目法人和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委托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已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通过有关程序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项目概算总投资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动态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动态总投资的10%,否则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进行评审.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会后5天内应当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书面行业审查意见. 项目法人应将项目工程建设期的建安工程险费用列入概算总投资编制,并在项目工程建设期及相关合同中严格执行. 需由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设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或省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择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自行招标的,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根据国务院、省和县政府授权,指定《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经济导报》、《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为发布依法应当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新闻媒体.县政府投资的项目或由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在《海南日报》、《海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应当及时开工建设,并按项目资金来源将开工报告报相应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中载明: 当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审计结论.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完成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当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并报审计部门审核. 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确认项目投资决算金额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发展和改革部门可以适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投资效益等进行后评价. 县档案部门负责指导项目档案业务,并参与竣工档案验收,每个项目档案收集要齐全、完整.
第四章 项目资金审批和管理
第一节 项目资金审批 第二十五条 配置中央、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的项目,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列入国家有关规划、以及海南省和县总体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昌江黎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以下简称 有关规划 )的县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下、且建设内容单
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次审批手续,合并为1次初步设计和概算或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未列入有关规划的县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总投资低于500万元(不含)的直接审批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二十七条 配置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行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二节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实行报帐制,做到专款专用.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工程进度计划向财政部门提交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项目的建设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全额配置县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视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商审计、发展和改革部门后再拨付其基本预备费. 第二十九条 其他出资人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他出资人的各项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比例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项目法人确需变更设计但不需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将变更设计说明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确需变更设计并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超出概算的应当由项目法人自行平衡.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