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8-03
广东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

(三)环罚字〔2019〕028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山市德隆昌工艺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 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冠华街19号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62032001 法定代表人:汤从斌 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市德隆昌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月8日上午,我局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生产泡沫塑料,现场正在生产.

主要产污设备有:预发机3台、成型机18台、6吨/小时燃生物质成型锅炉1台.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燃生物质成型锅炉废气.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燃生物质成型锅炉使用建筑模板(木质)做燃料. 你公司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和拍照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年1月9日对你公司法人汤从斌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 我局已于2019年3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公司已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我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

(三)环罚告字〔2019〕011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

(三)环违改字〔2018〕002号)、《送达回执》材料为证. 经审查,你公司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并参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之"

八、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第3条第(2)点"锅炉规模为5蒸吨/小时以上(含5蒸吨/小时)10蒸吨/小时以下的,限期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处3-4万元罚款"裁量标准,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罚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现金或刷卡交纳罚款的,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工、农、建三家银行中山市范围内任何一个网点交纳罚款并从银行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转账交纳罚款的,按照《转账须知》中的转账流程办理;

你公司是否已经交纳罚款以《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为准.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和《转账须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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