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6-03-12 |
选择Bs 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但废除可推翻的 无能力犯罪 推定;
选择Cs 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但可推翻的 无能力犯罪 推定则予保留,并改为适用於年龄介乎经修改的最低年龄及14岁之间的人.推翻该项推定的举证责任仍然由控方承担;
选择Ds 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并为年龄介乎经修订的最低年龄及14岁之间的人设立可推翻的 有能力犯罪 推定.推翻这项推定的举证责任会由辩方承担. 6. 我们采用了两种方式谘询公众对香港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意见.其一是发表《谘询文件》,列明各项改革选择以供评论r其二是对香港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公众意见调查,这项工作由香港城市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代表法改会进行. 7. 我们邀请各界在1999年1月13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就《谘询文件》的内容提出意见,尤其是针对上述四项选择的意见.公众意见调查则在1999年4月28日至5月8日期间进行.我们慎重考虑了所收到的回应和香港城市大学的意见调查所得结果,然后写成这份报告书. 8. 这方面的法律专家所提出的意见和评论,对我们达致本报告书所载的结论有很大的帮助.我们特别感谢所有对《谘询文件》作出回应的个人及团体,他们宝贵的意见使本报告书得以成形.附件1载列了曾提交意见的个人及团体.我们也多谢香港城市大学为我们进行意见调查.对於香港警务处所给予的协助和所提供的载於《谘询文件》和本报告书内的统计数,我们亦特此致谢. 第1章 -香港儿童的刑事责任 1.1 在香港,须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由法例订定的.《少年犯条例》(第226章)第3条规定: 现订立一项不可推翻的推定,7岁以下儿童不能犯罪. 该条文在香港设立了儿童 无能力犯罪 这项不可辩驳或推翻的推定.根中械姆,即使有具说服力的证敛缓叵允疽幻煞噶四诚钭镄,只要该儿童不足7岁,他在法律上便完全无须负刑事责任. 1.2 就年龄在7岁至14岁之间的儿童而言,香港所依循的是英国在中古时代设立的普通法法则,即可推翻的 无能力犯罪 推定.如控方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该儿童在犯罪时十分清楚其作为不仅是顽皮或恶作剧的,而是严重不当的,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