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6-03-15 |
(一) 聘任或者解聘理事会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理事会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未设副理事长的不需此条款)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应有理事会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理事会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八条 学校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会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只设监事,未设监事会的,不需要本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