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6-03-30 |
(六)成立封山禁牧机构,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陕西省实施办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林业重点工程区、流域治理区、公路干线及县区、乡镇交界处等重点区域定时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后进县区、乡镇的督促检查.要将重点区域划分并落实到人,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推行护林员巡山投箱签到制度,将护林员工资与封山禁牧挂钩.乡村都要制定乡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严禁乱垦滥伐和自由放牧,严禁非法采土、采石、采药、修坟等破坏植被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三、明确责任,确保封山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是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要把封山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县、乡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要落实一名封山禁牧专职领导,将驻村干部确认为封山禁牧信息员.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乡镇负责封山禁牧的工作人员核发护林员证.各级财政部部门要将封山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失职、渎职致使辖区内封山禁牧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实行封山禁牧责任金扣减制度.市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在检查中每发现一只偷牧羊子,南六县扣减500元责任金,北六县扣减1000元责任金.在国营农场、林场所属的农用地、林地内放牧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除扣减所在县区的封山(沙)禁牧责任金外,同时对农场、林场业要按每只羊5元扣减责任金.责任金年终由市财政一次性扣除,所扣责任金作为封山禁牧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县区、乡镇、单位、个人,也可用于扶持以草定畜、舍饲养羊示范村及林牧一体化建设示范点的建设等. 中共榆林市委组织部、榆林市林业局、榆林市监察局、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组织部、林业局、监察局、人社局: 为了进一步加大封山禁牧工作力度,保护林草植被,巩固全市生态建设成果.经2012年第二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现将《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执行,全面加强封山禁牧工作.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封山禁牧工作力度,保护林草植被,巩固全市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我市封山禁牧工作中承担责任的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责任追究. 第四条 林业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财政、公安、畜牧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各负其责. 第五条 全市封山禁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乡镇政府是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各县区要将封山禁牧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责任金扣减的规定,将责任金落实到各乡镇.各县区、乡镇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定期评比. 第七条 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科学的草畜发展规划,坚决推进 以草定畜,舍饲养畜 ,每季度更新一次管理档案. 第八条 各责任主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乡镇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每日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市、县林业部门要分片包抓、巡回检查.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宣传有关封山禁牧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在封山禁牧重点区域设立标志牌.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耕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一次查处偷牧羊子在100只以上,由市封山禁牧稽查大队给责任单位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内耕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两次查处偷牧羊子都在100只以上,由市林业局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耕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一年内三次查处偷牧羊子都在100只以上,由市林业局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责任人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在其辖区林地内,被市封山禁牧稽查部门发现有偷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