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6-04-04 |
电话:0311-86063296 被投诉人: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河北公共资源大厦 联系
电话:0311-66635050 相关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昆仑大街69号 联系
电话:0311-85211632 相关供应商:河北索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83-1号 联系
电话:15612112515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东风路136号 联系
电话:15833312666 我厅于2018年3月6日受理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河北省分公司")关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数据中心机房租赁及设备迁移公开招标-1包项目"的投诉书.
我厅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一)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成河北分公司")、河北索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索睿")不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能力和经验,其投标无效.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河北公司")不具备与采购方现有网络服务商(联通河北省分公司)千兆互通能力,其投标文件无效.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判定电信集成河北分公司、河北索睿和移动河北公司投标无效.
三、调查情况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数据中心机房租赁及设备迁移公开招标-1包项目"于2018年1月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月23日开标,中标供应商为移动河北公司.2月2日联通河北省分公司向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月9日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就其质疑内容其进行了答复.联通河北省分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厅提起投诉.我厅收到投诉书后,通知该项目1包暂停采购活动.经核查:
(一)关于"电信集成河北分公司和河北索睿不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能力和经验"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能力和经验"(加"*"项),且规定"以上商务要求中加*项目为重要商务要求,投标承诺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其投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截至开标当日,电信集成河北分公司和河北索睿均未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能依法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故不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能力,投标无效.
(二)关于"移动河北公司不具备与采购方现有网络服务商千兆互通能力"投诉事项 1.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与采购方现有网络服务商均具有千兆互通能力"(加"*"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七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规定,只要中标方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且向采购方现有网络服务商提出互联互通申请,则采购方现有网络服务商不得拒绝. 3.移动河北公司提供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实现千兆互联互通的证明材料.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回复函、投诉澄清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截图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