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6-04-13 |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但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指导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进行投资活动.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