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6-04-20

8 1)本项目将在开评标过程中现场公布商务技术得分、综合得分及排名;

2)如项目评标完成前,投标人授权代表已离开开标现场,则投标人不得以未公开得分情况及排名为由提起质疑、投诉.

9 本项目须投标人现场踏勘,了解原有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投标人可在2013年月日统一对现场进行踏勘,地点:临平西大街33号区政府大院内;

联系人:姚女士,联系

电话:0571-86245633.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之通用条款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

2、定义 2.

1、 招标人 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本项目采购人. 2.

2、 投标人 系指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 2.

3、 书面形式 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投标委托:投标人代表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投标费用:投标人需自行承担涉及投标的一切费用.

6、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7.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的投标人. 7.

2、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书面通知所有前来报名的投标人. 7.

3、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7.

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8.

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8.

2、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外文资料不予认可.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不符的,均不予认可.翻译严重错误的,将视同提供虚假资料,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8.

3、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8.

4、投标文件中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 赠送、赠予 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

9、投标文件组成详见

第二节 投标人须知之专用条款 中相关条款.

10、 投标有效期 10.

1、投标书递交后60天内有效. 10.

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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